“法官,我們與養老機構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好多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條款,這種條款有效力么?”
“法官,這養老服務費一次性需要支付的也太多了,養老機構跑路了可咋辦?”
“法官,家里老人在養老院受傷了,養老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官,我們兄弟姐妹之間都有贍養協議了,老爺子住養老院的服務費誰來支付?”
請大家關注大興法院“涉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以上問題均有答案。

近年來,因養老機構、入住老人、送養人之間因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產生的糾紛日趨增多。11月3日,大興法院召開“涉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對該院近三年審結的此類案件的主要特征、突出問題及防范建議進行分析,發布五起典型案例并提出建議,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養老服務,推動養老機構規范經營,有效維護老年群體合法權益,助力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本次通報會由大興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趙芳芳主持。
多數糾紛由服務費和人身傷害引發
“近三年,大興法院共受理涉養老機構民事訴訟案件189件,其中涉老年人權益糾紛案件93件,多數案件系因服務費引發的糾紛,因老年人在養老機構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引發的糾紛案件居其次。此類案件當事人爭議較大,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占比不高。”大興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尹鳳云對該院近年來審理的該類案件的總體情況進行了通報。
四個問題是糾紛難以化解的主因
“通過對近年來大興法院審理的涉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梳理,發現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方面:養老服務機構履行養老服務合同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存在過錯認定難;養老服務合同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情況普遍存在;養老服務合同中養老服務機構相對方主體不明確;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收取養老服務費周期長,送養人和入住老人財產權益風險增高。”大興法院安定法庭庭長張鳳華分析了糾紛難以化解的主要問題。
通過五個典型案例釋法明理
大興法院采育法庭副庭長宋楊、龐各莊法庭法官助理劉盼盼分別對五起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在養老服務合同中存在不合理免除養老機構責任、加重入住老人和送養人責任格式條款一案中,法院認定該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不予采納。在養老機構發現老人身體出現狀況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一案中,法院認定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養老機構未對生病老人采取緊急救助措施,以此判定養老機構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老人一次性交付了多年服務費后,養老服務機構未提供服務的案件中,法院認定解除合同,養老服務機構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在入住老人于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服務受傷一案中,法院從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行為是否系侵權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否發生了損害后果以及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四個方面進行審理,確認養老機構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進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義務人以子女之間存在贍養協議為由拒絕支付服務費一案中,法院認定應當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由簽訂養老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義務人支付服務費,雙方之間的贍養問題應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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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紛止爭”法院有何建議
為充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大興法院建議:政府管理部門應針對養老服務行業制定出更具操作性服務標準和管理規范,明確細化相關各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合同的監管,推薦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人及其家屬優先使用《北京市養老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同時加大對北京養老服務網的宣傳,推動養老服務合同線上網簽工作。養老服務機構應當牢固樹立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以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為宗旨,堵住在老年人生命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竭盡全力做好老年人養老服務安全保障工作。老年人及其親屬在履行養老服務合同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協助機構服務義務、善后義務、交費義務及向養老服務機構提出的服務要求合理、合法義務;同時老年人及其親屬應不斷提高依法處理問題和維權能力。
供稿:大興法院
公安備案南通公網安備 51010702001256號